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法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政与被执行人李东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政,李东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陆政,男,汉族,农民,住址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李东科,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双台子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政与被执行人李东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3850.00元,执行费为10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东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秀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