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终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永祥、吕永生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祥,吕永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终字第0011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永祥,户籍地承德市,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2011年4月26日犯诈骗罪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3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承德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永生,户籍地承德市,现住承德市。2013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4日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建民,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永祥、吕永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双桥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永祥、吕永生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3年8月初,被告人张永祥告诉被告人吕永生其是冀中能源公司承德市机场项目的负责人。被告人吕永生将被告人张永祥的身份告诉被害人于某某,称于某某等人可拆除旧彩钢用于机场工程。后被害人于某某多次找被告人张永祥、吕永生商谈彩钢生意,被告人张永祥、吕永生以各种理由推脱。后二被告人称能为被害人于某某等人争取100万立方米的爆破工程,骗取于某某工程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于某某将此保证金交给被告人吕永生。被告人张永祥又以为于某某等人介绍石家庄冀中能源公司下属矿山修路工程,需要借用其他公司施工资质名义,骗取于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2、2002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永祥冒充承德露露集团石家庄销售总代理,以能承包西三庄建筑工程项目、买断露露集团“绿宝露”品牌项目、承包露露集团别墅烂尾楼工程项目为由骗取任某某人民币51.6万元。3、2007年以来,被告人张永祥以在承德市丰宁县大滩镇扎拉营买地和在石家庄开加油站为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38.55万元。4、2012年5月份,被告人张永祥虚构其为华药集团副总经理身份,谎称石家庄市华药制剂广场需要石材供应,以与张某某合作供应石材的名义,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3.8万元。5、2012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永祥以介绍冀中能源集团在石家庄建矿展厅工程为名,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0万元。另认定,被告人吕永生已对被害人于某某进行退赔,得到被害人于某某的书面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永祥于2013年11月16日在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办案中心第二询问室的供述,……问:“讲一下你诈骗于某某的经过?”答:“2013年8月份,我回承德市见到吕永生,吕永生问我回来干嘛,我说冀中能源投资公司建设承德机场项目,我来干承德机场228万立方米的爆破工程,后来经过杨某某介绍我和吕永生认识的于某某,吕永生说我是冀中能源投资公司承德机场项目部的负责人,我当时也默认了,吕永生说给我手里228万立方米的机场爆破工程,当时我也在场,我也默认了,我说拿下来一起干,之后我就回石家庄了。”问:“你是冀中能源投资公司的人员吗?”答:“不是。”问:“你跟冀中能源投资公司有关系吗?”答:“什么关系都没有。”问:“冀中能源投资公司在承德机场工程有项目吗?”答:“我听别人说有项目。”问:“吕永生知道你是冀中能源投资公司建设承德机场项目的负责人?”答:“吕永生知道我是承德市房产局退休的,跟冀中能源投资公司没有关系。”问:“为什么吕永生说你是冀中能源投资公司建设承德机场项目的负责人?”答:“吕永生想把杨某某、于某某他们拆下来的彩钢卖出去,说我是冀中能源投资公司建设承德机场项目的负责人,他这样说可信度高。”问:“你和吕永生有没有承德机场228万立方米的机场爆破工程?”答:“没有。”问:“这228万立方米的工程怎么回事?”答:“我听别人说的。”问:“为什么吕永生会跟于某某说你手里有228万立方米的机场爆破工程?”答:“我不知道。”问:“为什么吕永生会跟于某某说你手里有228万立方米的机场爆破工程你默认了?”答:“我和吕永生是亲戚,他是我表弟,杨某某欠吕永生10多万元钱,吕永生说我手里有228万元立方米的机场爆破工程目的是将杨某某欠的钱能骗回来,我为了配合吕永生默认了我手里有228万元立方米的机场爆破工程。”问:“后来于某某交给吕永生10万元的爆破工程保证金的事你知道吗?”;问:“我开始不知道,最近才知道。”问:“吕永生将这1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交给你了吗?”答:“没有。”问:“你跟于某某说石家庄那有修水泥路的工程是怎么回事?”答:“吕永生找我让于某某找点工程,后来我让于某某他们到石家庄平山县有个修水泥路的工程过来看看,2013年10月30日,他们给我带了4000多元,当地土特产,我带他们去石家庄平山县的水泥路面看工程了,他们觉得好,我又提出得找个有资质的公司挂靠。我认识一家公司,挂靠资质要交18000元钱,我出8000元,于某某出1万元,当时他同意了,于某某他们当时给1万元钱。”问:“于某某他们和你一起去挂靠的公司办理资质了吗?”答:“我没让他们去。”问:“你为什么不让他们跟你去办?”答:“我不知道这个事情成不成,没有履行约定的能力。”问:“你给于某某他们办理挂靠的公司的名称?”答:“石家庄荣正房地产开发公司。”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修路工程的资质吗?”答:“没有。”问:“于某某他们给你的1万元钱在哪里?”答:“在我手里。”……2、被告人吕永生于2013年11月16日在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办案中心第三讯问室的供述,……问:“你知道公安机关为什么传唤你吗?”答:“关于我收于某某10万元保证金的事情。”问:“你把详细情况讲述一下。”答:“2013年8月份,我表哥张永祥找我说要在承德租库房,我就问他租库房干什么,张永祥说要成立个公司,要向承德市机场供材料用,之后还和我说他代表河北冀中能源来负责承德飞机场的基建项目,后来我就问我的亲戚杨某某的库房租不租,杨某某就问我干什么用,我就把我表哥张永祥来承德负责承德机场的基建的事情和他说了,当时杨某某问我说是他手里有拆下来的旧板房,看看机场能不能用,后来我就和张永祥说了,后来张永祥我们还特地去杨某某存放板房的仓库看了看,后来张永祥同意用了,当时还打电话给他的手下说到时候把杨某某的这些板房用了,放在后面安装。后来有一天于某某、杨某某、张永祥、还有一个和于某某一起一个姓李的我们在一起吃饭,当时那个姓李的向张永祥提出说能不能干点爆破的活,当时张永祥具体怎么答复的我不清楚,接着杨某某找我让我问问张永祥机场爆破工程的事情,后来我就问张永祥,张永祥和我说有个姓崔的要干爆破的活,说让他交20万元的保证金,说你们(杨某某)要干也得交保证金,当时让交10万元,我说我和杨某某商量商量,后我就和杨某某说了交保证金的事,杨某某就说去凑钱。2013年9月11日下午在承德京城大酒店旁的银行于某某将10万元现金存入我的银行卡号,我给于某某打了个收到保证金的收条,之后就开始等张永祥进场开工的事情。过了几天于某某也找过我,问我张永祥什么时候能开工,我就让于某某他们等,于某某也问过我说保证金给没给张永祥,我为了让于某某他们相信我,我说给了,一直到今天晚上张永祥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满族八大碗吃饭,我到饭店的时候就被你们带到这来了。”问:“张永祥是干什么的?”答:“张永祥原来是河北华药集团的。”问:“张永祥和冀中能源公司有什么关系吗?”答:“张永祥和我说他是冀中能源负责在承德机场基建项目工程的。”问:“冀中能源公司和承德机场项目有什么关系?”答:“我听张永祥说承德机场项目是冀中能源来建设。”问:“你见过冀中能源公司建设承德机场项目的文件和批示吗?”答:“我没有见过。”问:“你见过冀中能源公司给张永祥的授权吗?”答:“我没有见过。”问:“你去过冀中能源公司在机场项目的施工现场吗?”答:“没有。”问:“你怎么能确定张永祥有没有履行机场爆破工程的能力?”答:“因为张永祥是我表哥,他领我看了一眼施工场地,后我就信了。”问:“杨某某欠你钱吗?”答:“杨某某欠我9万元。”问:“在于某某给你10万元保证金后他又找过你吗?”答:“他找过我两次,问我什么时候能进场,我就问张永祥,张永祥让我等。”问:“这10万元保证金是张永祥让交的还是你让交的?”答:“开始是张永祥让交的,我当时就让于某某他们交钱,于某某他们说是凑钱,等于某某他们把10万元保证金交给我后,我没有给张永祥,跟张永祥说于某某他们没交钱,张永祥和我说让于某某他们交一万吧,但是实际上于某某他们已经把10万元交给我了。”问:“为什么这10万元保证金你没有给张永祥反而自己留下了?”答:“因为之前张永祥骗过我的一个朋友9千元钱,我对张永祥有点不太相信,所以这10万元保证金我自己留下了。”问:“你自己都不相信张永祥那你为什么还帮杨某某、于某某他们和张永祥谈承包工程的事?”答:“因为张永祥毕竟是我的表哥,我也不是完全不相信他,但是我没有把这10万元给张永祥也是我留点后手,而且杨某某他欠了我9万元钱,如果他们这个工程真的做成了,等开工的时候我再向张永祥交这10万元保证金,等完工后让张永祥在把杨某某欠我的9万元钱扣出来。”问:“张永祥知道你收了于某某10万元机场爆破工程保证金的事情吗?”答:“9月份张永祥来承德时候我告诉他了。”问:“于某某给你存入保证金现在在哪?”答:“现在还在我的卡里(卡号我记不住,没在我身上)。”……3、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8月初,被告人吕永生称其表哥张永祥是冀中能源公司关于承德市机场项目的负责人。能将拆除旧彩钢用于机场工程,后被害人于某某多次找吕永生说彩钢的事情,被告人吕永生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以能为被害人于某某等人争取100万立方米的爆破工程为诱饵,骗取于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后张永祥又以为于某某等人介绍石家庄冀中能源公司下属矿山修路工程为由,需要借用其他公司施工资质名义的幌子,骗取于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及经过;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初,杨某某通过吕永生认识了张永祥,吕永生称其表哥张永祥是冀中能源公司承德机场项目的总负责人,并以能为于某某等人争取机场100万立方米的爆破工程为由,要求于某某交纳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后张永祥又以为于某某等人介绍石家庄冀中能源公司下属矿山修路工程为由,需要借用其他公司施工资质名义,让于某某给张永祥现金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及经过;5、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6、收条,证实被害人于某某将100000元工程款给了被告人吕永生,案发后被告人吕永生将100000元工程款还给被害人于某某的事实;7、承德机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证实承德机场土石方及道面工程施工中标单位中没有冀中能源投资公司的事实;8、被告人张永祥于2013年11月27日在承德市看守所的供述,……问:“你认识张某某吗?”答:“认识。”问:“你是怎么认识的张某某?”答:“通过我家亲戚朱强认识的张某某。”问:“张某某是干什么的?”答:“他是做大理石的。”问:“你们什么时间认识的?”答:“2012年5月份认识的。”问:“你跟张某某是如何介绍自己身份的?”答:“我没介绍自己。”答:“你说没说过自己是华药集团的副总经理?”答:“我没有说。”问:“你给张某某介绍过工程吗?”答:“我和张某某有个协议。我们合作给华药制剂厂供应大理石。”问:“你讲一下你们合作的经过?”答:“2012年5月份,我跟张某某说石家庄高新区华药制剂广场要用大理石,你要想供应,咱们两个一起合作,过了两天我给张某某打电话,叫他到我经营的红园饺子馆商量合同,当时我拿出一份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我们合作给华药制剂广场供应大理石,他出7万元,我出6万元。之后我们没有干成。”问:“你和张某某的合同在哪里?”答:“我销毁了。”问:“你在张某某那里拿了多少钱?”答:“是2012年5月29日,在石家庄市我以滞保金名义拿了张某某一张5万元的农行卡,后来取出来了,2012年6月1日我又说滞保金不够又拿走7.8万元现金,加上前期工本费,投标费等又拿了1万元现金,共计13.8万元。”问:“你有什么能力给华药制广场提供大理石?”答:“我没敢说我能介绍成供应大理石。”问:“滞保金是干什么的?”答:“是做供应大理石给华药集团的保证金。”问:“你没有能力给华药制剂广场供应大理石,为什么要收取张某某13.8万元的滞保金?”答:“我还给张某某了。”问:“谁能证明你将钱还给张某某了?”答:“没人证明。”问:“你跟张某某之间有还款的收条吗?”答:“没有。”……9、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5月份,被告人张永祥告诉张某某自己是华药集团副总经理,说石家庄市华药制剂广场需要大理石供应,以与张某某合作供应石材的名义,将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3.8万元骗走的事实及经过;10、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11、被告人张永祥于2013年11月6日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兴安派出所的供述,……问:“你有什么犯罪行为?”答:“我骗了我朋友任某某。”问:“你讲一下详细情况?”答:“大约2002年8月(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任某某,我们在一起吃饭时,我说起在西三庄有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我们商量一起做(一起承包)。要想竞标下工程项目必须要先交12万元,我出资四万元,让他出八万元。然后他给了我八万元现金,我给他打了八万元的借条,算我借他的。然后我就去项目部交了钱(开发公司叫什么名字我不记得了),总共交了12万元现金,大约过了一个月的时间,我没有钱了,我就以该工程项目对任某某说前期费用不够向他又要了三万元现金,我去任某某家里拿的钱。后来没有竞标上,项目部把钱退回来,我也没给任某某,我告诉任某某工程没竞标上,钱我给花了。”问:“你竞标的是什么工程?”答:“当时在西三庄有开发住宅楼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记得了。”问:“退回来的钱你为什么不还给任某某?”答:“当时我的资金周转不过来了,我先用着没有给任某某。”问:“你怎么给任某某说包工程的事?”答:“当时我告诉他我是露露集团任命石家庄销售总代理,在石家庄能包到工程,要承包工程要有前期投入费用,如果承包不成钱还可以退回来,后来我让他给我找辆空闲的车开,跑关系用,他给我一辆皮卡车,我大约开了10多月,后来没跑成工程,我就把车还给他了,钱没有给他。”问:“你是露露集团任命的石家庄销售总代理,有任命书及有关手续吗?”答:“没有,什么手续也没有。”问:“你是承德露露集团的员工吗?”答:“不是。”问:“任某某的钱是在什么地方给你的?”答:“开始的八万是在我家楼下给我的,三万是我在他家拿的钱。”问:“接着说?”答:“大约在2004年12月底,我找到任某某说再给他找其他的项目,我有个亲戚叫魏某某在承德露露集团当经理,露露集团有个产品叫‘绿宝露’,我亲戚把‘绿宝露’的品牌已经运作好了,只要用48万元买断下来,我没那么多钱,想和任某某一起干,各出24万,再找个地方一起生产挣钱。任某某觉得不放心,我给他打了个证明信。大约在2005年1月份时我们到任某某家里,任某某找了个律师拟了一个合同协议,我改了改,然后我们一起签字。第二天任某某取了钱和我还有我前妻(当时我没离婚)一起去了承德,到了承德把我前妻送到我哥家,我和任某某一起去承德露露集团,任某某把24万元钱给了我,我让任某某在车上等,我到了露露集团去交钱,等我出来后我告诉任某某办好了,等着挣钱吧。任某某问我手续办好了吗?我说办好了,任某某问我手续呢?我说手续在魏某某那里放着。然后任某某就回石家庄了。过了几天我回石家庄和任某某一起看了个车间,我先交了几千元的定金。过了一段时间,任某某问我‘绿宝露’的事,我告诉他事没影了,被别人高价定走了,车间白定了,他的钱我给用了。大约2005年7月份我又给任某某打电话说石家庄华药集团老总常兴给我办点事,我的钱不够了,让他借我5万元,我给他打了一个借条,后来又向他借了1.6万元,这些钱我都自己花了,”问:“你去承德露露集团买断了‘绿宝露’项目了吗?”答:“没有。”问:“你把钱交了吗?”答:“没有。”问:“你没交钱,为什么对任某某说‘已经办好了,等着挣钱吧’?”答:“我就想让任某某相信我办好了,然后我把他的钱拿在手里自己用。”问:“你没买断‘绿宝露’项目,为什么还要和任某某去石家庄看车间?”答:“我就想让任某某相信我已经把‘绿宝露’项目买下来了。”问:“你和任某某在哪里签的合同协议?”答:“在任某某家签的协议书。”问:“你和任某某签的合同协议书上的承德玉露(杏仁露)与‘绿宝露’说的是一种产品吗?”答:“我们说的是一种产品。”……问:“接着说?”答:“2005年12月份,我打电话找到任某某说‘绿宝露’项目没有办成,我再找个项目,我告诉任某某说我亲戚魏某某露露集团在承德市盖了别墅区,别墅区后来被列为不良资产,评估价值为1200万,魏某某把别墅区买下来,我找任某某一起合作,把烂尾楼重新建起来,任某某负责施工,我和任某某商量好,我占百分之六十,任某某占百分之四十。我亲戚魏某某已找好下家。房子建好后,以3800元一平米卖给高速公路管理局,施工的费用由高速公路管理局出。任某某说可以,就在他家定了协议书。后来我就开始跑关系和手续,我跑好了几个月,期间我回石家庄给任某某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我回来了,别墅区的1200万元每个月都有利息,我没钱了,我让任某某掏了10万元利息,还让他把身份证给我,在承德注册分公司用。”问:“有承德露露集团的别墅区项目吗?”答:“我不知道是不是承德露露集团的别墅区项目,但是有个别墅区项目。”问:“有西三庄建筑工程项目吗?”答:“有,但我没有把项目跑下来,我就把任某某的钱自己用。”问:“有承德露露集团‘绿宝露’这个生产项目吗?”答:“有,刚研发出来的。”问“你把骗来的钱都干什么了?”答:“我都花了。”……12、被害人任某某陈述,证实2002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永祥对被害人任某某称自己是承德露露集团石家庄销售总代理,以能承包西三庄建筑工程项目、买断露露集团“绿宝露”品牌项目、承包露露集团别墅烂尾楼工程项目为由,骗取任某某人民币51.6万元的事实及经过;13、调取证据清单、借条、合作经营协议、证明、收条,证实被告人张永祥以多种理由向被害人任某某诈骗钱款,后退还给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100000元的事实;14、被告人张永祥于2014年1月6日在承德市看守所的供述,……问:“你认识徐某某吗?”答:“认识。”问:“怎么认识的?”答:“她是我前妻刘庆的同事。”问:“你跟徐某某怎么介绍自己的?”答:“我没怎么介绍。徐某某认为我是露露集团驻石家庄办事处负责人。”问:“你用什么形式诈骗徐某某钱财了?”答:“我以在丰宁县大滩镇扎拉营买地的形式诈骗徐某某钱了,后来我以在石家庄开加油站的形式诈骗徐某某钱了。”问:“你与徐某某在丰宁县大滩镇扎拉营村买地了吗?”答:“没有。”问:“你以买地的形式诈骗徐某某多少钱?”答:“我记不清楚了。”问:“你与徐某某办过加油站吗?”答:“办过,但是没办成。”问:“你是怎么办加油站的?”答:“当时石家庄那个加油站对外公开拍卖,需要交80万元定金,后来我们拿不出这么多钱,就没办成。”问:“你有什么能力在石家庄市办理加油站?”答:“徐某某没有能力。”问:“你以石家庄市开加油站的形式诈骗徐某某多少钱?”答:“我从徐某某那拿5万元钱用于交定金,后来我又还给她了。”问:“你怎么证明你把钱还给徐某某了?”答:“我证明不了。”问:“你在徐某某那诈骗来的钱干什么用了?”答:“我记不住了。”问:“你和徐某某买地、办加油站有没有协议?”答:“买地有协议,我们每人一份,办加油站没有协议。”问:“你能提供你们之间的协议吗?”答:“现在我提供不了。”答:“你是否给徐某某一份土地证的复印件?”答:“没有。”……15、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实2007年以来,被告人张永祥以在承德市丰宁县大滩镇扎拉营买地和在石家庄开加油站为由诈骗徐某某人民币38.55万元的事实及经过;16、报案、城镇土地证、企业法人执照、录音资料及简要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永祥以在承德市丰宁县大滩镇扎拉营买地和在石家庄开加油站为由诈骗被害人徐某某钱财的事实;17、被告人张永祥于2014年1月23日在承德市看守所的供述,……问:“你认识孙某某吗?”答:“认识。”问:“怎么认识的?”答:“我在石家庄开红园饺子楼的时候,孙某某经常来吃饭,我们就认识了。”问:“你跟孙某某怎么介绍自己的?”答:“我没跟他介绍过我自己,他知道我是红园饺子楼老板。”问:“你是怎么诈骗孙某某钱的?”答:“2012年7、8月份的时候,我以为卓达房地产开发集团在石家庄市平山县温塘镇建销售展厅,需要找公司做室外装修,道路硬化、园林绿化的公司,有很大的利润,我问孙某某有没有这方面的熟人,孙某某说有,我让孙某某先交十万元保证金,后来这个工程不干了,我就把这十万元退给孙某某了。”问:“石家庄市平山县温塘镇有没有卓达集团建销售展厅的工程?”答:“有。”问:“你跟孙某某怎么说卓达房地产开发集团在石家庄平山县温塘镇建销售展厅?”答:“我知道卓达集团有这个工程,我就跟孙某某说了,我问他有没有认识人可以去干这个工程,后来他说有,让孙某某给我十万块钱保证金。”问:“你诈骗了孙某某多少钱?”答:“十万块钱,后来我都还给他了。”问:“孙某某怎么给你钱的?”答:“记不清楚了,孙某某分两次到我家给钱的,每次给五万元现金。”问:“孙某某给你钱,你给他写收条了吗?”答:“孙某某每次给我钱,我都给他写收条。”问:“你诈骗孙某某的十万元都干什么用了?”答:“我把十万款前都还给孙某某了,孙某某没把我写的收条还给我。”问:“你怎么把这十万块钱退给孙某某的?”答:“后来这个工程不干了,我跟孙某某说了,孙某某告诉我一个农业银行的卡号,我存到里面五万块钱,我不记得他的那张卡号,剩下的五万块钱是孙某某到我家拿的现金。”问:“你怎么证明你把十万块钱退给孙某某?”答:“证明不了。”……18、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永祥以能给被害人孙某某介绍冀中能源集团在石家庄建矿展厅工程为名,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及经过;19、报案材料、收条,证实2012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永祥以能给被害人孙某某介绍冀中能源集团在石家庄建矿展厅工程为名,对被害人孙某某进行诈骗的事实;20、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永祥犯诈骗罪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曾被羁押11日;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永祥、吕永生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2、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吕永生对被害人于某某进行退赔,并替被告人张永祥对被害人于某某进行退赔,并已得到被害人于某某的书面谅解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永生向本庭提交的证明材料与本案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永祥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永生伙同张永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永生积极对被害人于某某进行退赔,得到被害人于某某的书面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永生及其其辩护人提出得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永祥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判决如下: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1)双桥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张永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张永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吕永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张永祥上诉主要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判量刑过重。1、我未收过于某某工程保证金10万元,也未说过我是干什么的。于某某10000元,有欠条,我已还给他了。2、原判认定我冒充承德露露集团石家庄销售总代理有误,我代理是承德四海工业集团公司生产的“三神”牌杏仁露。3、我和徐某某的合作一切金钱,都以借条为准,判决所指38.55万元从何而来。4、我与张某某合作因张某某不能履行合同,提出退出,张某某的13.8万元已还。有张某某凭条为证。5、我和孙某某借款20万,利息1分8厘,已还10万元,欠10万,有欠条。吕永生上诉主要提出,我无罪。一、我主观上并没有实施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我不构成犯罪。1、张永祥告诉我说张永祥是冀中能源公司在承德机场项目的负责人,我轻信了张永祥谎言,张永祥与于某某等人接触过程中一直以冀中能源公司在承德机场项目的负责人自居。2、向于某某等人介绍机场爆破工程的人不是我,而是张永祥。3、张永祥让我告诉于某某等人交纳保证金,我是对朋友负责才没有将钱交给张永祥,我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二、虚构事实,诈骗爆破工程保证金10万元是张永祥个人行为,责任应当由张永祥个人承担。辩护人意见,一、上诉人吕永生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故意,对于另一个被告人张永祥的身份而言,吕永生也是一个标准的受害者。二、上诉人吕永生没有伙同张永祥共同实施诈骗的故意。三、本案证据也证实吕永生没有诈骗的故意。四、本案的实质是张永祥实施诈骗,而吕永生在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上诉人吕永生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初,上诉人张永祥告诉上诉人吕永生其是冀中能源公司承德市机场项目的负责人。吕永生将张永祥的身份告诉被害人于某某,后二上诉人称能为于某某等人争取100万立方米的爆破工程,骗取于某某工程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于某某将此保证金交给吕永生。张永祥又以为于某某等人介绍石家庄冀中能源公司下属矿山修路工程,需要借用其他公司施工资质名义,骗取于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2、2002年8月份以来,上诉人张永祥冒充承德露露集团石家庄销售总代理,以能承包西三庄建筑工程项目、买断露露集团“绿宝露”品牌项目、承包露露集团别墅烂尾楼工程项目为由骗取任某某人民币51.6万元。3、2007年以来,上诉人张永祥以在承德市丰宁县大滩镇扎拉营买地和在石家庄开加油站为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38.55万元。4、2012年5月份,上诉人张永祥虚构其为华药集团副总经理身份,谎称石家庄市华药制剂广场需要石材供应,以与张某某合作供应石材的名义,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3.8万元。5、2012年7月至8月期间,上诉人张永祥以介绍冀中能源集团在石家庄建矿展厅工程为名,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0万元。另查明,上诉人吕永生已对被害人于某某进行退赔,得到被害人于某某的书面谅解。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认定上述事实的前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永祥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吕永生伙同张永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吕永生积极对被害人于某某进行退赔,得到于某某的书面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永祥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张永祥上诉理由,经查,张永祥参与的诈骗事实已被本案的证据所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其提出将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钱款已还,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其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吕永生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意见,经查,张永祥供述,证实2013年8月份,张永祥见到吕永生,张永祥说冀中能源投资公司建设承德机场项目,其来干承德机场228万立方米的爆破工程,后来经过杨某某介绍张永祥和吕永生认识的于某某,吕永生说张永祥是冀中能源投资公司承德机场项目的负责人,给张永祥手里228万立方米的机场爆破工程,当时张永祥在场,张永祥默认了,张永祥说拿下来一起干。后来于某某交给吕永生10万元的爆破工程保证金等事实经过。被害人于某某陈述及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初,吕永生称其表哥张永祥是冀中能源公司承德机场项目的负责人,能为被害人于某某等人争取100万立方米的爆破工程,骗取于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收条,证实于某某将10万元工程保证金给了吕永生。承德机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证实承德机场土石方及道面工程施工中标单位中没有冀中能源投资公司的事实,故其提出吕永生无罪的理由及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李森林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