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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章继、刘平原与周红陶、周红梅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原,章继,周红陶,周红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38号原告:刘平原,男,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章继,男,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周红陶,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周红梅,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被告周红陶之妻。原告刘平原、章继与被告周红陶、周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平原、章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红陶、周红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平原、章继诉称:2013年11月6日,谢飞、谢根宝、周红陶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简称枞阳邮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由谢飞、谢根宝、周红陶组成联保小组,周红陶之妻周红梅亦在该协议上签名。刘平原、章继作为保证人与枞阳邮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自愿为周红陶、周红梅与枞阳邮政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周红陶、周红梅与枞阳邮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立据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年利率为14.58%。借款后,周红陶、周红梅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5月23日,枞阳邮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周红陶、周红梅归还尚欠借款,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刘平原、章继对周红陶、周红梅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刘平原、章继于同年9月5日代周红陶、周红梅偿还借款本息5万元。因此,请求判令周红陶、周红梅归还其代为归还的借款本息5万元。周红陶、周红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谢飞、谢根宝、周红陶与枞阳邮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由谢飞、谢根宝、周红陶组成联保小组。从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枞阳邮政支行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6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18万元内发放贷款。同日,周红陶、周红梅与枞阳邮政支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立据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年利率为14.58%。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刘平原、章继分别与枞阳邮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自愿为周红陶、周红梅与枞阳邮政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范围为该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枞阳邮政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内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二年。借款后,周红陶、周红梅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5月23日,枞阳邮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周红陶、周红梅归还尚欠借款,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刘平原、章继对周红陶、周红梅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调解,刘平原、章继于同年9月5日代周红陶、周红梅偿还借款本息5万元。刘平原、章继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后,向周红陶、周红梅催讨未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周红陶、周红梅向枞阳邮政支行借款,刘平原、章继为其借款向枞阳邮政支行提供担保,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刘平原、章继作为保证人,在依约替代周红陶、周红梅承担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周红陶、周红梅进行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红陶、周红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刘平原、章继债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周红陶、周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新辉人民陪审员  苏 浪人民陪审员  王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