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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执审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闽侯县环境保护局与闽侯县青口佳洁餐具消毒服务部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闽侯县环境保护局,闽侯县青口镇佳洁餐具消毒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侯执审字第31号申请人闽侯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林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洪如,闽侯县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建勇,闽侯县环境保护局监察中队负责人。被执行人闽侯县青口镇佳洁餐具消毒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负责人林芳。申请人闽侯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侯环保罚字(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并于2015年5月26日已停止生产。申请人闽侯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闽侯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闽侯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对侯环保罚字(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林 捷审 判 员  黄白永代理审判员  陈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