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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岳某某、吴某某非国家工作��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吴某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庐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某,男。2014年11月4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庐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庐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黄玉祥,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某,男。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庐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代威,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庐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吴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席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黄玉祥、代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九江市庐山区莲花旧城改造和尚分二期项目工程拆迁启动,九江市赣浔拆迁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地面附属物拆迁,具体由该公司员工被告人岳某某、吴某某等人负责。拆迁过程中,庐山奶牛场场长邵某某为增加该场地面附属物补偿,找岳某某帮忙,并承诺超过地面附属物补偿30万元以上的部分作为事后感谢费。后岳某某找吴某某,叫吴某某找评估公司章某某帮忙,章某某(另案处理)便将庐山奶牛场地面附属物补偿评估提高到447600元。庐山奶牛场拆迁补偿款到账后,2013年6月14日,岳某某以装修费名义从庐山奶牛场领取人民币147600元。当日,岳某某平分给吴某某73800元,后岳某某送给邵某某15000元;吴某某为感谢章某某的帮忙,送给章某某20000元。2014年10月,被告人岳某某、吴某某经办案机关通知,自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某某、吴某某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邵某某、章某某证言,任职证明,庐山奶牛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报领清单,银行卡交易清单,扣押(赃款)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吴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某、吴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某某、吴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人均已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二、被告人吴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岚人民陪审员  王义长人民陪审员  张钟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