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商园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石桂珍、杨全文与李珉、王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桂珍,杨全文,李珉,王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园初字第150号原告(反诉被告)石桂珍,女,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反诉被告)杨全文,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志国,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良昌,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珉,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反诉原告)王磊,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高国华,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石桂珍、杨全文诉被告(反诉原告)李珉、王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桂珍、杨全文及反诉原告李珉、王磊于2015年5月27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本诉及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桂珍、杨全文及反诉原告李珉、王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石桂珍、杨全文撤回对被告李珉、王磊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李珉、王磊撤回对反诉被告石桂珍、杨全文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石桂珍、杨全文负担。反诉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反诉原告李珉、王磊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