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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海营、院中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黄海营,院中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东,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张中莹,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营,男。委托代理人王钟钰,唐河县文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院中银,男。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海营、院中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27日以已与被上诉人黄海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庆文审判员  王玉建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继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