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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3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生生与被告郭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生,郭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240号原告王生生,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镇。被告郭小萍,女,198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镇。原告王生生与被告郭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其他的详实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生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秀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