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韩梁燕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韩梁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玄迪,局长。被执行人:韩梁燕,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韩梁燕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本院(2015)莱州行执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梁燕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梁燕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尚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程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