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国美、李付兵,普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谋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元谋支公司)。负责人:李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古华,云南明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美。委托代理人罗春华,系李国美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付兵。委托代理人类松,元谋县黄瓜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刚。上诉人人民财保元谋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国美、李付兵,普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元谋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通过询问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民财保元谋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古华、被上诉人李国美的委托代理人罗春华、被上诉人李付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委松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普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违反程序,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元谋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元谋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人民财保元谋支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文亮审判员 李发连审判员 速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