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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少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X与章X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李X。被告:章X委托代理人:芦军,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章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马艳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玲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