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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保刚、陈中汉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刚,陈中汉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089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保刚,男,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9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被告人陈中汉,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7月份,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从长葛市石固镇宇翔板业胡某某处要回的16000元货款私分并挥霍。2、2013年5月、12月份,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从长葛市香格里拉李某某处要回来的38000元货款私分并挥霍。3、2013年5月、10月份,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分两次将从长葛市石固镇一小李某甲处要回来的26000元货款私分并挥霍。4、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从长葛市后河水厂马某某处要回来的14900元货款私分并挥霍。5、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从长葛市石固镇合寨李村兴业路拓宽工程承包商余某某处要回来的25000元货款私分并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杨保刚、陈中汉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均系主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保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理。被告人陈中汉对起诉书指控的1、3、4、5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关于第2起犯罪事实曾辩解不知道款项已要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1、2013年6、7月份,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从长葛市石固镇宇翔板业胡某某处要回的16000元货款私分并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保刚供述:2013年2月我到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当业务员至今,我和陈中汉把我们公司卖混凝土的货款大约十几万元私分了。因为陈中汉我们俩都没干过业务员,不太懂行,所以俺俩跑业务时都是合着伙,我们一共跑成了7宗业务,这7宗业务的货款除了有一起没收回,有一起中间有点问题,其他的钱我们都收回来齐了,这些钱我和陈中汉私分了一部分,我落的有70000元左右,陈中汉大概会落50000元左右。因为平常跑业务花销太大,有时请客吃饭都要花钱,另外公司欠我们工资,所以我们就私分了。公司向我们追讨货款,主要还是我们赌博输了,所以一直没有上交。石固镇板厂一共欠我们公司30000多元,2013年6、7月份就给我们结清了,我们往公司交了一部分,余下的16000元我们没往公司交,我们俩每人分了8000元。(2)被告人陈中汉供述:我和杨保刚都是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当时我和杨保刚对业务都不熟悉,我俩就经常一块出去联系业务,我们一块先后跑成了7宗业务,业务款要过来后我和杨保刚私自花了一部分,没有全部往公司上交。公司一直催着要业务款,我们对公司谎称没要过来货款,随后2014年初我就不再去公司上班了。我家庭负担大,发的工资根本不够花,另外我赌博还输了几万元钱,我才把这些钱据为己有的。我一共落了19000元,杨保刚落了多少我不太清楚。石固板厂欠公司36000多元,已经还公司了一部分,还欠16000元,这16000元是2013年7月份左右我们要过来的,我分了4000元,其余的在杨保刚那里。(3)证人胡某某证言:2013年6、7月份,因我们长葛市石固镇宇翔板业需硬化地坪,经人介绍用了杨保刚、陈中汉提供的30000多元的混凝土,2013年7月份我们厂里的会计将这30000多元付清了。(4)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显示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下欠公司混凝土款,其中石固宇翔板业为16558元。综上证据,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对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该笔16000元货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胡某某证言及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在卷佐证,该起犯罪事实应予认定。虽然杨保刚、陈中汉在分赃数额上供述不一致,但并不影响该起犯罪事实的认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2、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从长葛市香格里拉李某某处要回来的38000元货款私分并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保刚供述:香格里拉混凝土货款一共是38000元,是李佳分三次结清,前两次都是给了10000元,第三次给了17000元,少收他了1000元。其中10000元当晚李佳给钱后,陈中汉直接借走输掉了,剩余的20000多元钱我存到银行卡上了,后来又取出来俺俩打牌输了。另庭审中供述:我和陈中汉合伙跑业务,向李某某要款陈中汉也去过,只是陈中汉去的时候没要过来,要回来的部分款项给了陈中汉,陈中汉说打牌输了他还公司。(2)被告人陈中汉供述:香格里拉货款一共38000多元,我和杨保刚一块去要过几回,听杨保刚说这笔钱全部要回来了,不是经我的手要的,具体如何处理的我也不太清楚。我借杨保刚钱赌博不假,每次他都支持我守门,他也是为了挣我的高息,但我借他的钱是不是这笔钱谁也说不了。另庭审中供述:我和杨保刚是合伙跑业务,向李某某要货款我也去过,只是当时没有要过来,货款要回来有没有交给公司我是知道的,2013年12月份我从杨保刚处借钱赌博,我当时说打牌输了我还公司。(3)证人李某某证言:我的小名叫李佳。2013年我承包香格里拉路面硬化工程时,用了杨保刚、陈中汉38000元的混凝土。2013年12月1日给了10000元,是杨保刚打的收据,2013年12月30日给杨保刚了10000元,还是杨保刚打的收据,2013年农历腊月二十六、七的晚上,我在饭店给杨保刚了18000元,没有打收据。我现在不欠杨保刚、陈中汉混凝土款项了。(4)收到条,显示2013年12月11日杨保刚出具收到商砼款10000元收条一份,2013年12月30日出具收到商砼款10000元收条一份。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关联性要求,且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该起犯罪事实。3、2013年5月、10月份,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分两次将从长葛市石固镇一小李某甲处要回来的25000元货款私分并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保刚供述:石固一小的货款是包工头李某甲给的,一共80000多元,经我们手交给公司五、六万元,余下的货款是25000元,这部分钱是陈中汉俺俩一块去要过来的,这钱我们都没交,陈中汉落了7000多元,我落了17000多元。(2)被告人陈中汉供述:石固一小的货款是包工头李某甲负责的,一共85000元,他是分批给我俩结清的,经我手交到公司60000元,余下的25000元,我留下10000元,杨保刚留下15000元,这钱我们都没向公司交。(3)证人李某甲证言:我承包的石固一小工程用了陈中汉、杨保刚86000元的混凝土,2013年5月21日第一次给他俩了20000元,当时是陈中汉打的收据,大约过了一个月左右,陈中汉找到我说急需用钱,不让我告诉杨保刚,我将5000元借给他了,第二次是2013年10月13日我把剩余的61000元给他俩了,陈中汉给我打了一个66000元的收到条。(4)收到条,显示2013年5月21日陈中汉收到李某甲商砼款20000元,2013年10月13日陈中汉收到石固一小商砼款66000元。(5)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显示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下欠公司混凝土款,其中石固镇一小为25000元。综上证据,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对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该笔25000元货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李某甲证言、收到条、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在卷佐证,该起犯罪事实应予认定。关于该起犯罪事实,杨保刚、陈中汉均称私分的货款系25000元,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也显示下欠的混凝土款石固镇一小为25000元,故本院确认该起犯罪事实的数额为25000元。4、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从长葛市后河水厂马某某处要回来的14900元货款私分并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保刚供述:后河水厂货款一共是14000多元,是施工方马某于2013年10月份左右一次性给我们结算清的,这些钱我们也没有向公司交,最终陈中汉落了5000元,给我了9000多不到10000元。(2)被告人陈中汉供述:后河水厂货款一共是14900元,是一个叫马某的人2013年下半年给我一次性结清的,这钱我留下5000元,其余的分给杨保刚了,这钱我们一分都没往公司交。(3)证人马某某证言:我承包后河水厂路面硬化时,经段某某介绍用了杨保刚、陈中汉14900元的混凝土,2013年12月份我把货款14900元给了陈中汉。(4)证人段某某证言:后河水厂是经我介绍马某某承包的,用了14900元的混凝土,听马某某说当时已经结过账了。(5)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显示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下欠公司混凝土款,其中后河水厂为14940元。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关联性特征,且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该起犯罪事实;其中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显示货款数额为14940元,但被告人陈中汉供述、证人马某某、段纪周证言均明确指向货款为14900元,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本院确认为14900元。5、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从长葛市石固镇合寨李村兴业路拓宽工程承包商余某某处要回来的25000元货款私分并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保刚供述:石固镇合寨李兴业路拓宽工程用了十几万的混凝土,已经清算了一部分,只记得余款是25000元左右,这20000多元余款是2013年10月份左右陈中汉俺俩去把钱要过来的,这钱也没往公司交,陈中汉拿了5000元,剩下的20000元在我手里,我分到的这20000元后来也被陈中汉借走赌博了。(2)被告人陈中汉供述:石固镇合寨李兴业路拓宽工程的包工头往公司交了一部分,通过我向公司交了一部分,余下28000元左右2013年快年底时杨保刚俺俩把钱要过来了,这钱一直在杨保刚手里,杨保刚没有给我分,也没往公司交。另庭审中供述:2013年11月13日的工程款57829元,交给我和杨保刚了。(3)证人余某某证言:2013年9月份左右,我开始承包石固镇兴业路路面硬化工程,经人介绍用了陈中汉、杨保刚大概120000多元的混凝土。2013年9月17日我向他们的公司交了大概70000元货款,2013年11月13日陈中汉直接拿着他自己事先准备好的收据找我拿的剩余的58000元,这个收据没盖章,并且也不是陈中汉签的名字。(4)收据,显示2013年9月17日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收到石固拓宽工程现金70000元收据一份;2013年11月13日收到石固镇兴业路扩宽工程现金57829元收据一份,收款人显示为李占军。(5)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显示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下欠公司混凝土款,其中石固兴业路为29760元。综上证据,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对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该笔25000元左右货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余某某证言、收据、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在卷佐证,该起犯罪事实应予认定。关于该起犯罪事实的犯罪数额,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本院确认为25000元。关于分赃数额,杨保刚、陈中汉供述不一致,但不影响该起犯罪事实的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杨保刚家属于2014年8月向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退混凝土款7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收款收据,显示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收到杨保刚混凝土款70000元。(2)谅解书,显示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人杨保刚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关联性特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1)证人白某某证言,证明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陈中汉承认要回来的部分款项赌博输了,故报警。(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部分客户告诉证人货款已经给了陈中汉。(3)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工资表,证明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于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在该公司上班,系该公司职工。(4)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显示公司另欠被告人杨保刚工资加提成款31000元,公司建议司法机关将该31000元从杨保刚职务侵占数额中扣除。(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已达刑事责任年龄。(6)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经查询被告人杨保刚有前科记录,被告人陈中汉无前科记录。(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均系传唤到案。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关联性特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但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中,公司建议司法机关将该31000元从杨保刚职务侵占数额中扣除,因该工资、提成款项与犯罪数额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杨保刚、陈中汉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保刚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积极退赔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陈中汉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杨保刚有前科记录,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第2起犯罪事实,陈中汉所辩不知道款项已要回,但事前被告人陈中汉与杨保刚合伙跑业务并数次私分货款,事中陈中汉数次与杨保刚一起催要该款,事后陈中汉通过借赌博款的形式予以分赃,故该起犯罪事实应予确认,且陈中汉、杨保刚均确认部分款项给陈中汉时,陈中汉说打牌输了自己还公司等内容,故该辩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保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二、被告人陈中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赵明辉审 判 员  刘中锁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