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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681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甲。原告曹某与被告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戢运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传强、被告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向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被告脾气暴躁,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2014年3月19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向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做父母的应该给她一个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一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向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同时查明:2014年3月19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发有时发生矛盾,被告有不离婚的意愿,双方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矛盾没有缓解,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均有当事人陈述、提供的证据、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双方应多沟通、多交流,做到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扶持,正确处理夫妻之间关系,共同肩负抚养和教育小孩的责任和义务,夫妻关系会更加密切,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提供证据,被告也不认同,综合双方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本院确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努力改正各自的缺点,是可以建立一个幸福、和谐、美满的家庭,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戢运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