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南安市益发造纸有限公司与福建南安市三立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益发造纸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三立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54-2号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益发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大盈村,组织机构代码:70524366-X。法定代表人吕宝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天水,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三立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玉叶村,组织机构代码:66508017-2。法定代表人柯蒙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益发造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三立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三立彩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三立彩印有限公司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益发造纸有限公司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和执行费人民币41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三立彩印有限公司分批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益发造纸有限公司280000元。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