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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井兴洲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兴洲,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行初字第93号原告井兴洲,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009271-8),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中街5号。法定代表人卢映川,区长。委托代理人徐夫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夏日星,北京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井兴洲要求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撤销京顺国用(2013出)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结合目前北京市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以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现均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井兴洲要求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撤销京顺国用(2013出)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