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陈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陈小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260号原告徐建华,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小良,男,1983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华与被告陈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华于2015年5月2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建华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