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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陈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陈小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260号原告徐建华,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小良,男,1983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华与被告陈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华于2015年5月2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建华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