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晓龙与庄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龙,庄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林晓龙,男,汉族,1988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颜惠玲,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世龙,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原告林晓龙与被告庄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晓龙于2015年5月27日以与被告庄世龙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2022元,由原告林晓龙负担。审判员 芦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晔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