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玉文与天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玉文,天津市天津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2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文,女,194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文芝,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天津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马信龙,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莉,该医院干部。委托代理人:赵阳,该医院职工。再审申请人李玉文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津医院(以下简称天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玉文申请再审称:1、李玉文提交的新证据,即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可以证实天津医院对李玉文进行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李玉文第二次手术行膝关节翻修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玉文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天津市医学会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程序违法,参与该鉴定的鉴定人员盛锡堃不是从事膝关节专业研究的专家,且与李玉文曾发生过矛盾,盛锡堃不应当参与本案鉴定。天津市医学会也未委派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3、天津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存在前后矛盾。该鉴定书在明确李玉文在天津医院进行第一次手术后左膝关节间隙内窄外宽可能是术后关节疼痛的原因之一的前提下,最终却得出“天津医院人工关节放置位置欠佳,与术后患者疼痛相关,其原因力为轻微因素”的结论。综上,李玉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天津医院提交意见称,李玉文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李玉文主张参与天津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依法回避而未予回避,且天津市医学会未委派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程序违法。但是,天津市医学会曾于2013年7月24日针对李玉文提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天津市医学会在书面答复中称医学会工作人员在医患双方抽取专家名单时,已经向双方出示专家库所有人员名单,并询问双方的回避意见。李玉文当时提出当事医院及经治医院的15名专家回避,其中并不包括参加本案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人员。李玉文主张天津市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天津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在明确李玉文在天津医院进行第一次手术后左膝关节间隙内窄外宽可能是术后关节疼痛的原因之一的情况下,得出“天津医院人工关节放置位置欠佳,与术后患者疼痛相关,其原因力为轻微因素”的鉴定结论,并不存在前后矛盾。李玉文提交的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并不足以推翻天津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原判决依据该医疗损害鉴定结论认定天津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李玉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玉文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宇代理审判员 郭静波代理审判员 郝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雪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