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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312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翟洪俊、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加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胡红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