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执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立君与郑家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君,郑家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799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君,男,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被执行人:郑家朋,男,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王立君与被执行人郑家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家朋名下的银行存款206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0799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君,男,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沙原路282号。身份证号码432322197104050335。被执行人:郑家朋,男,汉族,住肥东县包公镇盘石村一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12057893。申请执行人王立君与被执行人郑家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家朋名下的银行存款206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阮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