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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金枝与宁波瑞吉织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枝,宁波瑞吉织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30号原告:魏金枝(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7412206324)。委托代理人:楼晓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瑞吉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浦堰路31号1幢1号一楼。法定代表人:胡成勇。被告: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三期工业区(河西村)。法定代表人:胡成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枝与被告宁波瑞吉织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金枝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瑞吉织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金枝撤回对被告宁波瑞吉织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金枝负担。审 判 长  李青青代理审判员  申 亮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