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金枝与宁波瑞吉织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枝,宁波瑞吉织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30号原告:魏金枝(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7412206324)。委托代理人:楼晓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瑞吉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浦堰路31号1幢1号一楼。法定代表人:胡成勇。被告: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三期工业区(河西村)。法定代表人:胡成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枝与被告宁波瑞吉织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金枝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瑞吉织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金枝撤回对被告宁波瑞吉织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金枝负担。审 判 长 李青青代理审判员 申 亮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