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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曹恒左与钱广华、陈必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广华,曹恒左,陈必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广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恒左。委托代理人刘飞虎,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必忠。上诉人钱广华因与被上诉人曹恒左、陈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良民初字第0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钱广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霞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代理审判员  刘圣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