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邱书锋诉被告永泰县赤锡乡人民政府乡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3)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书锋,永泰县赤锡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樟行初字第16号原告邱书锋,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被告永泰县赤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魏志忠,乡长。委托代理人陈令,综治办科员。原告邱书锋诉被告永泰县赤锡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邱书锋负担。审 判 长 苏 盈人民陪审员 陈家强人民陪审员 何 蕾二○一五年五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