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广龙不予受理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1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广龙,男,1957年6月19日生,汉族。上诉人郭广龙不服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认为,2003年起诉张玉峰是对郭志强的死亡后果确定责任承担,现在起诉是要求张玉峰承担尸体灭失的责任,不存在重复,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不予立案不妥。请求撤销���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高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起诉张玉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系重复起诉;起诉人起诉泽州医院返还尸体赔偿损失,高平法院认为其无管辖权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先翠审判员 李亚强审判员 田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旭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