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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艳妮与史淑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妮,史淑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王艳妮。委托代理人孟祥芝。被告史淑华。委托代理人何福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妮诉被告史淑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