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艳妮与史淑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妮,史淑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王艳妮。委托代理人孟祥芝。被告史淑华。委托代理人何福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妮诉被告史淑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