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林延博与皮刘梅、王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延博,皮刘梅,王建国,敖日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93号原告:林延博。委托代理人:王淑贤,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刘梅。被告:王建国。被告:敖日伦。原告林延博与被告皮刘梅、王建国、敖日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延博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淑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皮刘梅、王建国、敖日伦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延博起诉称:2014年7月5日,被告皮刘梅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现金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并约定月息3分。被告敖日伦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被告皮刘梅、敖日伦在借据上亲笔签字并按指印。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借故拖延,至今本息分文未付。以上债务发生在被告皮刘梅与被告王建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皮刘梅、王建国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敖日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林延博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被告的户籍证明,以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3、婚姻登记信息,以证明被告皮刘梅和王建国系夫妻关系。4、借款借据,以证明被告皮刘梅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敖日伦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皮刘梅、王建国、敖日伦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被告皮刘梅、王建国、敖日伦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1993年6月14日,被告皮刘梅与被告王建国登记结婚。2014年7月5日,被告皮刘梅向原告林延博借款40000元,由被告皮刘梅亲笔签字捺印后的借据为凭,被告敖日伦自愿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责任,并签字确认,双方约定月息为3分。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拖欠至今。另查明:2014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个月至六个月(含六个月)的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6%。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皮刘梅欠原告林延博借款本金40000元,有被告皮刘梅亲笔出具的借据为凭,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皮刘梅未及时还款,应对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但双方约定月利息3分已明显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诉讼中,原告自愿将利率调整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月利率的四倍计算,其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皮刘梅与被告王建国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与被告敖日伦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敖日伦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皮刘梅追偿。被告皮刘梅、王建国、敖日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皮刘梅、王建国应共同偿付原告林延博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5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二、被告敖日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皮刘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皮刘梅、王建国、敖日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汤存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