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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再审一审民事准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991号起诉人王某,女,汉族,1962年1月12日,住正阳县真阳镇。本院在审查王某起诉十九位听证代表侵权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某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 玲审判员 李殿臣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