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卢树平与蔡耀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树平,蔡耀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46号原告:卢树平。委托代理人:张春来,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耀启。原告卢树平与被告蔡耀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树平的委托代理人张春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耀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蔡耀启于2013年3月13日到原告处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对该借款至今未予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耀启归还原告卢树平借款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蔡耀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款缴至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建行,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