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立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起诉人李某某诉某某市公安局工人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立行初字第00006号起诉人李某某。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李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某某市公安局工人分局侵犯其合法权益。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某某市公安局工人分局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李某某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某某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迎志代理审判员 窦远光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