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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海艳与姜广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艳,姜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174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艳,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执行人姜广龙,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内。申请人王海艳与被执行人姜广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王海艳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