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海艳与姜广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艳,姜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174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艳,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执行人姜广龙,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内。申请人王海艳与被执行人姜广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王海艳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