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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呈国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49-2号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双城市双城镇治国街。法定代表人:赫广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正波,该联社青岭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吴国兴,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双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国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双商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国兴已经全部按照本院(2014)双商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双商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蔡忠凯执行员  范国栋执行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