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田长青与曲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长青,曲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田长青,农民。被执行人曲赟,农民。(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田长青与被执行人曲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大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0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大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牟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