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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谭燕,马培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谭燕,马培发,余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527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夏伟军,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成坤,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燕,女,生于1994年6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治县。被告马培发,男,生于1967年12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余飞,男,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治县。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谭燕、马培发、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审判员 罗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妮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