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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立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马玉来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立初字第0022号起诉人马玉来。2015年8月21日,本院收到马玉来的起诉状称,起诉人因诉讼于2015年8月5日申请被起诉人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委会出具诉讼公民推荐函,被起诉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同日起诉人以邮寄的方式,书面再次申请被起诉人依法履行职责,被起诉人不作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请求法院确认被起诉人不予出具公民诉讼推荐函违法,判令被起诉人依法出具诉讼公民推荐函,案件受理费由被起诉人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马玉来的起诉书中要求确认被起诉人不予出具公民推荐函违法,并要求被起诉人出具诉讼公民推荐函,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马玉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延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涂睿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