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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崇与岳玉增、孙月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崇,岳玉增,孙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11-1号申请执行人郭崇。被执行人岳玉增(又名岳泰山)。被执行人孙月娟。本院依据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岳玉增、孙月娟在指定期限内对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月娟有奥迪A4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G×××××)。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月娟的奥迪A4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G×××××)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严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