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祥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皓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289号原告:深圳市永祥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胡卫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国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皓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沈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永祥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皓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永祥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永祥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深圳市永祥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