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姚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缺席)。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月2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7月11日双方生一男孩取名朱某甲,2007年4月16日双方又生一女孩取名朱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上被告性格暴躁,双方经常吵嘴生气。共同生活至今被告对我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已无法维持,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我抚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证实原、被告及其子女的个人基本情况。2、结婚登记申请书,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夏馆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于2014年9月2日外出,至今无法联系,下落不明。4、三份证言,证实被告于2014年9月外出,至今无法联系,下落不明。被告缺席无答辩亦未证据提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199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月2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7月11日双方生一男孩取名朱某甲,2007年4月16日双方又生一女孩取名朱某乙。婚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缺少沟通和交流,致使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于2014年9月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原告遂于2015年2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2月7日发出公告,限被告60日内到庭应诉,现公告期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1月20日登记结婚至今已近二十年,且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由于婚后双方缺少沟通和交流,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致使双方产生矛盾。今后双方应客观对待共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正确解决共同生活中的矛盾和磨擦,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尽可能通过理解沟通和相互信任以消除隔阂,化解彼此间的矛盾,以维持夫妻感情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地生活环境。且原告要求离婚,未能提供相应的充分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天生审判员 王 浩陪审员 吴贺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