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黎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侯某某、薛某某与李某某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薛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黎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威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2602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晓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