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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冀鹏申请执行程巍、李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4)东执字第3212号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冀鹏,程巍,李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冀鹏,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程巍,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睿元,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冀鹏与被执行人程巍、李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民初字第32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程巍在鄂尔多斯银行工资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折丹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