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宁诉石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宋某,男,汉族,29岁。被告:石某,女,汉族,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并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陆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