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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宁诉石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宋某,男,汉族,29岁。被告:石某,女,汉族,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并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陆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