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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方建峰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方建锋,朱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士雷,主任。委托代理人:冷大群,该委执法检查大队附中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桂林,该委执法检查大队队长助理。被执行人:方建锋。被执行人:朱迪(方建峰妻子)。本院在执行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方建峰、朱敏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金融机构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阜人口征决(2014)010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志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