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夏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亭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朱某,女,1987年3月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夏某,男,1986年4月28日生,住盐城市。案由:变更抚养权纠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与被告夏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婚生女夏雨彤变更为随原告朱某生活,被告夏某自2015年5月27日起,每月负担夏雨彤生活费45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均至夏雨彤独立生活时止。二、被告夏某享有探视权,周末,寒暑假在不影响夏雨彤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以将夏雨彤带至身边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郝 燕审判员 吕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