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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终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王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王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三终字第00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4405509-8。负责人:孙常安,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巍,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5160809-8。法定代表人:柯其锐,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徐东升,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栋。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王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于2014年11月28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王栋赔偿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医疗费800元,车辆损失19055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巍,被上诉人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徐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16时,王栋驾驶豫RC59**号轿车沿中州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中州路百里奚路交叉口东追尾撞上柯其锐驾驶的豫R9F0**号轿车和张明显驾驶的豫R392**号轿车,造成三车受损,柯其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王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栋驾驶的豫RC59**号轿车系其岳父李玉合所有,并由李玉合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驾驶豫R9F0**号轿车的柯其锐受伤,被送往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支付医疗费210元。柯其锐驾驶的豫R9F0**号轿车系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所有,该车购买于2010年3月1日,价值177800元。事故发生后,该车送往南阳南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共支付修理费18149元。2014年12月31日,豫RC59**号轿车车主李玉合向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递交保险索赔申请书,同日,李玉合与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签订《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其主要内容为:车牌号豫RCS9**在贵司投保车辆保险,保单号:A2HZZBBCTP13E088451-1,由王栋驾驶,于2014年8月13日发生事故,报案号C411300LEH14004479,经慎重考虑,现决定,对此次事故项下的:强制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本人决定放弃上述损失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索赔的取利,因上述放弃的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今后如因上述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包括因事故当事人任何一方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判决由贵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全部由本人承担。今后也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就上述损失向贵司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贵司已向本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放弃本次损失索赔权利的法律后果,以上声明是本被保险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权利声明书有李玉合签名。经调查李玉合,其对保险索赔申请书及权利声明书自己的签名予以确认,但称2014年3月因脑出血手术后,脑子时常迷糊,所以不知道当时自己为什么要签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医疗费发票、保险单、驾驶证、行车证、修理费发票等证据佐证,在庭审中均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出示或宣读,并经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已记录在卷,足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王栋驾驶机动车与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的车辆追尾发生相撞,造成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栋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车辆的驾驶人柯其锐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因此,对于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车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王栋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王栋驾驶的机动车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辩称,实际投保人放弃了索赔权利,故对于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的诉求损失,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国家实行交强险制度,其目的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保证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受害人)最大可能地获得及时的赔偿。因此,投保人李玉合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排除受害人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本案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来讲,属于无效约定。故,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仍应在交强险122000元责任限额内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承担赔偿责任。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车辆维修费18149元。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车辆在交通事故受损,进行了维修,并提交了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对此,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请求的驾驶人员柯其锐的医疗费210元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柯其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其损失应由其本人主张,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不具有主张权利的资格,故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共计18149元,未超出交强险122000元的保险限额,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122000元向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支付。鉴于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已足额赔偿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损失,王栋不再对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赔偿金18149元。二、驳回原告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栋承担。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七十六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险限额及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赔偿限额,交强险应当在各分项限额内赔付。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批复也明确了交强险应当在各分项限额内赔付,原审判决交强险不分项错误。二、本案中,投保人已经签订了《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是一种替代责任,因投保人已放弃了索赔权利,故对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损失,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应当依法改判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承担责任。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辩称:一、交强险不应当分项赔付。二、关于《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该声明书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国家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是受害人得到保护,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该放弃声明对我方无效,不对我方产生法律效力,只要保险合同有效,就应当对受害人赔付。王栋未到庭答辩。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判决交强险未分项是否正确;2、《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是否对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产生法律效力。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交强险应当分项赔付,财产损失不应当超过2000元的分项限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相悖,也不利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效力问题,该声明书在签订时未经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同意,且事后也未得到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追认,故该声明书对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不产生约束力。因此,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当对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建章审判员  姜付强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松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