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69号原告:杨某,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乔某,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杨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邹旸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与被告××××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被告婚前经媒人向原告索要彩礼款6万多元。2013年6月被告无故离家外出,至今不归。原告曾于2014年2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被告乔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3年6月离家外出,致双方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2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致被告离家外出,双方分居生活。原告首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未能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彩礼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丰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