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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厍文明与冯国川、四川省巴中市顺通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厍文明,冯国川,四川省巴中市顺通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厍文明,男,生于1957年,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被告:冯国川,男,生于1988年,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被告:四川省巴中市顺通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负责人:杨尚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厍文明与被告冯国川、四川省巴中市顺通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厍文明于2015年5月27日以漏列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厍文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