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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笑笑与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清南村村民委员会、清南村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笑笑,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清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清南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66号原告李笑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清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清南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清南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清南村二组)诉讼代表人李省安,系该组组长。原告李笑笑与被告清南村村委会、清南村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笑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清南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刚、被告清南村二组诉讼代表人李省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出生成长于被告村组,户口也一直在被告村组,在被告村组承包责任田。2014年被告村组土地被征,后其给小组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5900元,但未给自己分文。为此自己诉讼法院,要求两被告给付征地补偿款5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清南村村委会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被告清南村二组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航天六院研究所征用了被告小组部分土地。后于2014年9月19日被告清南村二组召开各户群众会议,以投票表决的形式按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为:按2014年9月19日户籍在册人口分配征地款,嫁城女、出嫁女不予分配…..。被告清南村村委会在场,知道分配方案,对该方案未提出异议。原告李笑笑系被告清南村二组出生姑娘,2012年3月21日与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刘秀成村民何腾登记结婚,户籍未迁转,仍在被告村二组,在其丈夫刘秀村未享受村民待遇。原告在此次清南村二组土地被征用时一直有责任田,且在被告村组参加合疗保险。2015年2月被告清南村二组给每人分得5900元征地补偿款,但未给原告分配。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给付。庭审中,原坚持诉称意见,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属于集体成员公共所有,因此其土地收益分配应按国家法律政策进行,应在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平等分配。现原告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被告村小组亦为原告办理了合疗手续,原告在土地被征用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应认定原告在被告确定分配方案时已经具有被告清南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原告要求分配集体土地收益5900元,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清南村二组不予分配,与法相悖,做法错误。被告清南村村委会负有监管职责,依法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清南村第二村民小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笑笑征地补偿款590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清南村村民委员会对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清南村第二村民小组的给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如不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清南村二组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栋人民陪审员  黄定安人民陪审员  赵兴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