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51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50岁。委托代理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54岁。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航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