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信浉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51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50岁。委托代理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54岁。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航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