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楼瑞达与王向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瑞达,王向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632号原告:楼瑞达,经商。委托代理人:何伟通、金雪梅,特别授权。被告:王向明,工程师。原告楼瑞达诉被告王向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楼瑞达于2015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瑞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已减半),由原告楼瑞达负担。审 判 员 穆文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