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442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见见审 判 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王佑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妹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