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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周建星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星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6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建星。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林圭洋,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星及辩护人林圭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16日、29日,被告人周建星雇佣江某(另案处理)驾驶牌照为皖S×××××的车到瑞安塘下、汀田一带利用“伪基站”设备,通过非法占用中国XX通信公司公用频率(发射频率为945.014MHz,发射功率为11.61W)的方式,强行向不特定中国XX通信公司手机用户发送广告短信,为其本人经营的服装做广告宣传,短信具体内容为“XX皮革城登陆瑞安市塘下镇XX大酒店X楼大厅,水貂、皮衣,全场1-2折,欢迎新老顾客光临”。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周建星在瑞安市汀田商业街使用该“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周建星共发送有效广告短信71228条,造成54266户温州XX用户通讯中断。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建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赵某的证言,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扣押及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照片,说明,物证车载点烟电源、车载变压器、手机、伪基站主机、笔记本电脑、天线,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星结伙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非法占用频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截断通信线路,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建星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过失犯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他相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建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车载点烟电源、车载变压器、天线一个、手机一部、基站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缪 苗 来源:百度搜索“”